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尹世光诉王培军、通化县茂盛矿业有限公司、通化县光华镇有利木制品加工厂许可地铁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世光,王培军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尹世光,男,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培军,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世光诉被告王培军、通化县茂盛矿业有限公司、通化县光华镇有利木制品加工厂许可地铁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通化县茂盛矿业有限公司、通化县光华镇有利木制品加工厂许可地铁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世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世光撤回对二被告起诉。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