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赵某。被告吕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我打骂。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婚姻基础很好,婚后感情稳定,对原告和孩子一直关爱。原告是因有第三者才提出离婚,不同意离婚。假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20000元,返还被告抚养原告与前夫所生孩子的抚养费37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与被告结婚时带有一子吕某甲,同原、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偶有打架的行为。原告曾与2014年5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希望,于2014年10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双方没有和好,也没有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对个人财产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再次提出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其个人财产,是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不予干涉。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抚养原告与前夫所生孩子的抚养费37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因有第三者才提出离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太亮人民陪审员 王本清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