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玲艳与苏梓荣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艳,苏梓荣,王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张玲艳,女,汉族。被告苏梓荣,男,汉族。被告王红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艳与被告苏梓荣、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艳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玲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慧军审 判 员 谢 蔚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俞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