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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玲艳与苏梓荣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艳,苏梓荣,王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张玲艳,女,汉族。被告苏梓荣,男,汉族。被告王红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艳与被告苏梓荣、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艳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玲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安慧军审 判 员  谢 蔚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俞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