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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8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1991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佩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