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安徽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5号原告:安徽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505621-8。法定代表人:孟凡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辉,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宇鹏,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236808-2。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安徽贝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中太建设合肥中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胡某名下车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艳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