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雄县兴茂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刘茂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雄县兴茂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64号申请人雄县兴茂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五甫村。法定代表人刘茂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雄县兴茂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7403202、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江苏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收款人为常州中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丰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雄县兴茂达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丰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