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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与吴江东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吴江东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678号原告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投资人陈建国。委托代理人吴学明。被告吴江东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留奕贵。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秋田纺织整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