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刁鸿浩与XX、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李山林,广东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琮,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刁鸿浩,男,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公民身份号码:×××9038。委托代理人:郑之扬,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东五路2号高新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审第三人:谭波,男,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公民身份号码:×××121X。原审第三人:李向平,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证码:620503196709270913。原审第三人:广东麦德罗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刁宇浩,执行董事。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刁鸿浩、原审被告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谭波、李向平、广东麦德罗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粤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