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深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邓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黄深源,邓尚军,谭妙玲,佛山市顺德区骏锋五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高列。委托代理人聂先平,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深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93X。委托代理人宋会肖,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恩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尚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公民身份号码×××521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妙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24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骏锋五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杨家宏。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深源、邓尚军、谭妙玲、佛山市顺德区骏锋五金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依交强险向黄深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0元;二、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依商业险向黄深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3054.58元;三、邓尚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深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9127.35元;四、驳回黄深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43.99元(黄深源已预交),由黄深源负担406.49元,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负担1442元,邓尚军负担695.5元。上诉人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不同意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并错误采信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不符合黄深源客观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黄深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损害了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一,鉴定是由黄深源单方委托进行,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及其他当事人均未能参与鉴定过程,剥夺了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的监督和审查权;第二,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黄深源的体格检查记载,黄深源的活动受限度为:背屈不能,跖屈0°-5°。根据司法鉴定的计算规则,可以计算出黄深源活动受限度为:(背屈受限程度20°/背屈活动度20°+跖屈受限度40°/跖屈活动度45°)/2×0.12×100%=11.33%,未达到右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No4.9.9(i)所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申请二审法院依法委托非佛山地区的鉴定机构对黄深源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二、黄深源的伤残等级客观上未能达到九级伤残标准,原审法院认定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均明显过高,损害了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的合法权益。三、鉴定费及诉讼费依法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审法院将该费用认定为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的保险责任赔付范围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判令黄深源、邓尚军、谭妙玲、骏锋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被上诉人黄深源答辩称:一、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是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二、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虽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三、鉴定费及诉讼费均为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费用,应由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和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邓尚军答辩称:本案事故的赔偿款应优先从交强险中赔付,邓尚军经济困难,难以支付赔偿金,请法院酌情判决。被上诉人谭妙玲、骏锋公司均没有进行答辩。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黄深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否予以采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有足够证据予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时其效力才可能被否定。经本院审查,黄深源委托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该鉴定机构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黄深源进行鉴定时,其损伤经治疗后伤情已基本稳定,具备了作伤残评定的时机条件。鉴定机构在对所有医疗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及对黄深源本人进行体格检查的基础上,依据黄深源右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实际伤情对其遗留机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综合测评,评定黄深源达九级伤残;并按现有医疗收费标准,评定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费用不低于12000元。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主张黄深源未达到九级伤残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因没有充分的反驳证据,故本院不予准许。原审法院对黄深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其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鉴定费的问题。黄深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其为确定自身的损害程度而委托广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原审法院将该费用列入黄深源的损失范围并判令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予以赔偿,合法有据。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对黄深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原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1.0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睿代理审判员 谭允仪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雅静第7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