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史成信与史忠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成信,史忠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305号原告史成信,农民。被告史忠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成信诉被告史忠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成信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成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成信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成信负担。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