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议民初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史成信与史忠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成信,史忠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305号原告史成信,农民。被告史忠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成信诉被告史忠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成信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成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成信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史成信负担。审 判 长  衡永红审 判 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