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鲍福龙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福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55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鲍福龙,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南八家乡雹神庙村公主坟后*组,捕前住辽中县茨榆坨镇辽北小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鲍福龙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辽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福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原审被告人鲍福龙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鲍福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福龙撤回上诉。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丹审 判 员 郭 文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