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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彭云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王。被告彭。原告王东南与被告彭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东南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礼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