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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4号原告张某甲,武汉石化中韩乙烯公司职工。被告张某乙,武汉石化实业公司职工。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小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2000年2月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丙。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2011年因房子装修问题产生矛盾,此后问题不断,2013年3月被告与原告母亲因生活问题发生争吵,感情彻底破裂,至今双方已无夫妻生活,2015年4月开始双方分居。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小孩听从本人意愿原、被告协商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平均分割。被告张某乙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原告陈述双方是因房屋装修产生的矛盾,实际是原告对房子装修缺乏沟通交流。对于家庭婆媳关系,原告完全是颠倒黑白,被告没有与婆婆争吵。结婚后,原、被告和原告的奶奶、父母都住在一起,四代同堂,十几年里相处融洽,被告对待三位老人,孩子的姑妈都可以作证。对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问题,被告认为自从有了孩子之后,身心都放在孩子身上,而且结婚多年,两人之间的感情日趋平淡,不可能像恋爱时一样,这样就忽略了原告的感受。原告没有不良嗜好,性格温和,只是沟通交流不够。被告希望日子越过越好,和原告一路走来,虽然有过争吵,但是感情仍在,为了孩子的未来,为了完整的家庭,请求法院不要判决原、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遇事缺乏交流与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双方遇事缺乏交流与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只要相互交流沟通,相互信任,互相关心,正确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陈小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孙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