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014)横民初字第017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3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米生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某所贷李某、王明军借款(分别判决书(2014)横民初字第01735号、第01737号、第01736号所确定的数额),由被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9月15日前付2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3万元,于10月30日前付5万元,剩余借款于每月30日前各清偿10万元,直至判决款清偿完毕。2、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李某负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买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