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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桑林娜与周军、周建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林娜,周军,周建方,张尧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桑林娜。被执行人周军,现羁押于江苏省常州监狱。被执行人周建方。被执行人张尧娣。原告桑琳娜与被告周军、周建方、张尧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周军、周建方、张尧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桑林娜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桑林娜对周军、周建方登记于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3135**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的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周军、周建方所负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诉讼费5670元由周军、周建方、张尧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审理阶段时,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军、周建方、张尧娣名下的座落在江阴市南苑新村46幢104室的房产。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以将被执行人周军、周建方、张尧娣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中的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虽在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过度房,因此,目前暂不适宜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或者具备处置被执行人房产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国祥执行员  游荣兴执行员  仲建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绥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