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永祥与刘伟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祥,刘伟锋,李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伟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颖,女,汉族。王永祥与刘伟锋、李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57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44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伟锋、李颖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新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