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綦秀珍诉刘静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仟益商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秀珍,刘静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仟益商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3号原告綦秀珍,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昱,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波,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仟益商城,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郭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晔,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郑淑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杰,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綦秀珍诉被告刘静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仟益商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綦秀珍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审 判 员 丁守兵代理审判员 金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