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枫玮与牛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枫玮,牛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枫玮,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犇,男。上诉人张枫玮与被上诉人牛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11日上诉人张枫玮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枫玮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枫玮撤回原审起诉;二、准许上诉人张枫玮撤回二审上诉;三、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张枫玮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张枫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