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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高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高鼎置业有限公司,尹凤英,胡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3703号原告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渝湖路131号A幢-1-28,组织机构代码56563359-3。法定代表人余大为,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高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城南社区4组,组织机构代码05173399-2。法定代表人董树禄。被告尹凤英,女,汉族,1955年10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胡宁,男,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高鼎置业有限公司、尹凤英、胡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仇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