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GAOLINGHONG与施碧君、庄秀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GAOLINGHONG,施碧君,庄秀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54号申请执行人:GAOLINGHONG。被执行人:施碧君。被执行人:庄秀茶。申请执行人GAOLINGHONG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359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碧君、庄秀茶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54号申请执行人:GAOLINGHONG,女,住德国德莱艾希镇艾莱尼—莫斯尼格大街20号,公民身份号码:C59H110H6。被执行人:施碧君,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人民东路东联大厦27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906153242。被执行人:庄秀茶,女,1944年8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荷新巷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4408133223。申请执行人GAOLINGHONG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3593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碧君、庄秀茶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