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兴双与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兴双,男,汉族,生于1938年,住四川省宝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马福康,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兴双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雅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兴双申请再审称,(2005)雅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四川省夹金山林业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雅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申请人陈兴双多年前就已签收。但陈兴双在2015年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陈兴双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兴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魏 林代理审判员 陈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