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开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文湘与施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湘,施大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姜文湘。被告施大丰。本院受理原告姜文湘与被告施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湘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大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姜文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