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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开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文湘与施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湘,施大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民初字第394号原告姜文湘。被告施大丰。本院受理原告姜文湘与被告施大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湘因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大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姜文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