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刑初字第0027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5〕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轿车沿本市金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济路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时,追尾由张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的轿车,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供述笔录及亲笔供词,出示了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受理鉴定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毒检字第3383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摘录的人口数据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某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当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