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3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俞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自2014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应同案关系人何乙(已判刑)等人要求,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额一定比例开票费用的方式,介绍他人为上海平富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李奥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上海秀锦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布阿择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振权金属加工厂虚开销货单位为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份,为上海六尺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嘉樱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为宿迁市天佑建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4万余元,税额人民币19.4万余元,均已由受票单位向嘉定区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陈述了介绍他人为上海平富电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犯罪事实。案发后,大部分受票单位补缴了相关税款。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向本院退缴了介绍他人虚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何乙的供述,证人骆某某、魏某某、何甲、李某某、查某某、阳某某、姜某某、顾某某、熊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辨认笔录,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缴款凭证、贷记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商登记材料,本院代管款收据,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相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大部分受票单位已补缴税款、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决定对胡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胡可适用缓刑的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在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零五分予以没收。被告人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卉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