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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勇与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高勇,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吉广,男,1968年7月26日生,朝鲜族.被执行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吉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勇与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高勇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2834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勇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金吉广、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勇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