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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阚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阚某某,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冷某某,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阚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