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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薛某某,女,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媛、黄琼璇,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桂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