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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沙湾县西戈壁镇中心校与杰恩斯、沙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湾县西戈壁镇中心校,杰恩斯,沙汗,玛矣拉·阿合买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549号原告:沙湾县西戈壁镇中心校。法定代表人:刘毅,职务:校长被告:杰恩斯,男,哈萨克族,成年人。被告:沙汗,男,哈萨克族,成年人。被告:玛矣拉·阿合买提江,女,哈萨克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湾县西戈壁镇中心校诉被告杰恩斯、沙汗、玛矣拉·阿合买提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沙湾县西戈壁镇中心校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县西戈壁镇中心校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沙湾县西戈壁镇中心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用212元,由原告沙湾县西戈壁镇中心校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吾拉勒太人民陪审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哈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