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立民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高顺伟、左瑞明等与高纪恒、高泽照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顺伟,左瑞明,高纪恒,高泽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顺伟。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瑞明。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纪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泽照。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顺伟、左瑞明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0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二原告立案时提交的署名高泽照的欠条系原告书写,不是用人单位二被告出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属劳动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驳回二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二原告高顺伟、左瑞明的起诉。原告高顺伟、左瑞明对该裁定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请求依法撤销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裁定;二、依法裁定本案按普通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审理。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我们递交法庭的欠条是在我们和二被上诉人索要工资时,二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我们已经录了音,并且根据录音整理了材料,整理的材料在立案时同时递交了法庭,在我们整理的录音材料中,能够清楚的证实二被上诉人欠我们工资49216元。与我们根据录音书写的欠条基本一致,我们撤销了欠条,但是有二被上诉人的录音证实他们欠我们的工资,并不是没有证据证实。因此,我们认为,原裁定违背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属于错判,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人民法院按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被上诉人高纪恒、高泽照的答辩理由是: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应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法院不应直接受理。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时的起诉状中所述,二原告2014年2月15日,在被告开办的宏达精工模具厂上班,被告开办的模具厂欠其工资49216元。并伪造欠工资的欠条向一审法院起诉,在一审开庭时,又当庭撤回伪造的欠条。按上诉人在一审时的陈述,属于用工单位未出具欠条的劳动争议案件,所以,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是正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第三款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高顺伟、左瑞明主张在2014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8日在被上诉人高纪恒、高泽照经营的宏达精工模具厂上班,因被上诉人未按双方的约定给付工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上诉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工资。经查,被上诉人经营的宏达精工模具厂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且双方只是因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的工资而产生的纠纷,因此,双方的的争议不能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应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本案。综上,上诉人所诉为给付之诉,上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相应事实、理由,该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法院立案受理正确,但在进行实体审理后,以本案系劳动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06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尤凌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