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金阳与聂报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金阳,聂报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黎清,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金阳,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聂报铭,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金阳与被执行人聂报铭追偿权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