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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伍干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福县武功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干群,农民。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伍干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安城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伍干群于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借款利息3398.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伍干群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安城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伟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