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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亚马大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马大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一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亚马大吉,绰号:康珠,男,1993年8月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文盲,打工,捕前住本市。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羁押,2015年5月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马大吉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次仁、丹增贡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马大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在本市太阳岛小吃一条街被害人田某某的饭馆内,盗取一部串号为C02mkB85G085的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型号为760),现赃物未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50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在本市生态路圆通快递公司门口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黑色“路霸”平板电动车,现赃物未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2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9日左右凌晨5时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在本市太阳岛东桥小吃一条街的“幸姐鲜活馆”店内盗取被害人幸某某的一辆深蓝色“大洋”牌电动车,现赃物未追回。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21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在本市太阳岛西桥小吃一条街“怡香茶楼”内的吧台抽屉内盗取被害人石某某的现金2000元左右和七包硬中华牌香烟。赃款已挥霍。2015年4月10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在本市慈松堂东路蜀园小区2-3号西藏木合装修公司内盗取一台黑色索尼牌笔记本电脑。现赃物未追回。2015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撬门进入本市太阳岛朝阳路“百岁鸡”店内,盗取店内14元人民币和半件红牛饮料。现赃款赃物未追回。2015年4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在本市太阳岛“阙氏肥肠粉”店门口盗取被害人卢某某的一辆蓝色“格林”牌电动车,现赃物未追回。2015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在本市康昂南路“康视达眼镜行”内盗取约三副眼睛。其中一副白色框架墨镜被追回。2015年5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亚马大吉伙同他人撬门进入本市太阳岛桥头“解氏四海”店内,从吧台抽屉里盗取现金260元人民币,从吧台上盗取一部白色vivo手机,从吧台下盗窃一个保险箱,并从中窃取26000元人民币。白色vivo手机及赃款2450元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被告人亚马大吉共盗窃9次,数额共计37574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亚马大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亚马大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某、赵某某、幸某某、石某某、方某、邓某某、卢某某、刘某某、马某的陈述、证人洛松某某、赤列某某、卓某的证言、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情况说明、收据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亚马大吉以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考虑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亚马大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盗赃款赃物部分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亚马大吉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亚马大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