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催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某岩土工程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39号申请人中国某岩土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蔚小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翠翠。申请人中国某岩土工程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七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号码为30100051246XXXXX,票面金额为X万元,出票人为西安曲江某商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陕西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中国某岩土工程公司,支付银行为交通银行大雁塔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某岩土工程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某岩土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温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