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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卢勇与沈义宏、吴斌斌、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卢勇被告沈义宏被告吴斌斌被告王建宏原告卢勇与被告沈义宏、吴斌斌、王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义宏、吴斌斌、王建宏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勇撤回对被告沈义宏、吴斌斌、王建宏的起诉。审判员  马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