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库尔勒家园建材有限公司与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194号原告库尔勒家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法定代表人康家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雄,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李明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库尔勒家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库尔勒家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尔勒家园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家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73.52元(已减半),由原告库尔勒家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