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琎与吴昊军、孔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琎,吴昊军,孔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224号原告:彭琎。被告:吴昊军。被告:孔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琎诉被告吴昊军、孔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琎以被告孔俭已经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