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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金小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金小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商初字第2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8号。负责人江运昌,行长。委托代理人柏玲、潘明成,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小燕(曾用名金小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吴中支行)诉被告金小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遂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柏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吴中支行诉称,2012年5月31日,其依据被告金小燕的申请发放了牡丹信用卡一张。被告金小燕透支消费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被告金小燕立即偿还截至2015年8月29日的透支本金97301.68元、利息(含复利)14869.61元、滞纳金4500元,支付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金小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被告金小燕向原告申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白金卡(VISA),原告依据被告的申请核准发放信用卡,卡号为43×××41。被告在申领信用卡时明确已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约定:被告使用贷记卡除取现及转账透支���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照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原告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原告对被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被告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金小燕领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截至2015年8月29日的透支本金97301.68元、利息(含复利)14869.61元、滞纳金45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金小燕以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的方式与原告签订的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发放了信用卡,金小燕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现金小燕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金小燕归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金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97301.68元、利息(含复利)人民币14869.61元、滞纳金人民币4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9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人民币4269元,由被告金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钱建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钱其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