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肖某,居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葳独任审判,由代理书记员梁莎出庭担任记录,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2008年2月5日被告拆旧房摔伤住院,原告不离不弃,对被告精心照顾。2010年原告生了一女李某丁,××××年××月份原告又生育双胞胎儿子李某乙、李某丙,但是被告烂赌,买地下六合彩,抽烟、喝酒,原告一人带三个小孩,被告天天在桌子上打麻将,彻夜不归。在月子里,都是原告的妈李梦龙照顾,原告一个人带三个娃睡觉,早、中、晚饭也是原告一人承担,因为原告不满被告日夜不归,骂了一句,被告起身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只好跟被告说出去打工,被告也同意,可外出才短短三个月,被告就天天发信息,叫原告回家离婚,又发信息说大儿子李某乙摔伤住人民医院,原告到家才知是骗局。农历五月初二被告摔伤,原告尽心尽意服侍被告,可被告出院第二夜就就凶相毕露,讨走了原告2500元。原告第二天带上女儿陪被告去离婚,可被告又要殴打原告,后因观塘村村民阻止才防止这次行凶。现原告在娘家居住,带有一儿一女,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小孩由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肖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涟源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3、常住人口登记卡三份(均系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三个婚生小孩的基本情况。被告李国全未作答辩,对原告肖某提交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证据规则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肖某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做出如下分析、认定:对证据1、2、3,本院认为,该三项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本案经开庭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农历10月26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20日同居,于××××年××月××日在涟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儿李某丁,××××年××月××日,原告又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分别取名为李某乙、李某丙。因原告认为被告喜欢打牌赌博,买六合彩,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人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外出几个月后,因被告打电话说儿子李某乙摔伤,原告匆匆回家才知道是骗局。2015年农历5月份,因被告摔伤,原告回家服侍。因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带了一儿一女回娘家居住。2015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肖某系再婚,被告李某甲系初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女两儿,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理应互相珍惜并巩固。原告系再婚,再次选择婚姻时应是慎之又慎,现其虽认为被告有不良嗜好、对家庭不负责任而提出离婚,但今年农历5月份原告在被告受伤时尽心尽力地照顾,可见其很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综观本案事实尚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只要原告从家庭完整、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注意方式方法,多关心妻子、儿女,消除彼此之间的矛盾与隔阂,双方均以家庭、子女的前途为重,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莎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