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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宗振诉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宗振,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131号原告郑宗振,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志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宗振与被告南安市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宗振于2015年9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宗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1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58元,由原告郑宗振负担。审判员  卢君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惠玲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