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吴桂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吴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良云,经理。被执行人:吴桂林,男,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桂林自动履行了(2014)梁某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桂林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