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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CARAUS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ARAU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992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CARAUS,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摩尔多瓦共和国籍,中等学历,重庆美心洋人街舞蹈演员。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翻译人苏姝,四川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9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CARAUS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舰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CARAUS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CARAUS于2014年6月30日取得在天津市北方花卉有限公司就业的工作居留许可(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CARAUS持该居留许可从北京入境,后来到本市南岸区美心洋人街非法从事舞蹈表演工作。2015年1月至3月,因居留许可及签证到期,被告人CARAUS在李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先后三次多人结伙从深圳出境前往澳门,并在澳门口岸签证机关骗取团体旅游签证后,再次从深圳或珠海入境。被告人CARAUS于2015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ARAUS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CARAU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材料、出入境记录、口岸出入境记录详细信息、外国人签证详细信息、护照材料等,有证人邓某某、周某、赵某、陈某的证言,有同案人COJOCARU、DELIU、SIRGHII、STATI、LOGHIN的证言以及被告人CARAUS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CARAUS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就业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旅游签证出入我国国(边)境,并在本市南岸区美心洋人街长期非法从事舞蹈工作,系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CARAUS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CARAUS犯偷越国(边)境罪,驱逐出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冰人民陪审员  傅蓉人民陪审员  唐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