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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支从仁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支从仁,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委托代理人吕敬春(特别授权),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奕林,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30号支从仁申请执行曹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支从仁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吕敬春以被执行人曹奕林系浙江省人,在本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3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  丽  霞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