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松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松,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敏,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松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