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6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婉妍与陈旦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630-3号申请执行人彭婉妍,女,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旦怡,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彭婉妍与陈旦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4940.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4940.8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8元、本案执行费126元。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经向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部门进行查询和派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执行,仅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云浮罗定支行的存款本院扣划到5178.39元,该款扣除执行费126元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5178.39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罗法执字第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荣钊审判员 刘 祺审判员 刘新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