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刘惠发,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23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林平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