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易朝辉、曾某某非法拘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朝辉,曾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朝辉,男。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8日,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男。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与一名叫“杨某某”的人、一名叫“李某某”的人及“李某某”的朋友为索取债务,在什邡市西顺城街儿童乐园门口将被害人尹某某强行带上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什邡市“西城拐”处,被告人易朝辉下车,被告人曾某某和“杨某某”、“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什邡市青雀路东段一空地。途中,杨某某打被害人尹某某几耳光。到达空地后,“李某某”给肖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告知地点,肖某某驾驶汽车赶到后,对被害人尹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曾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的朋友驾驶肖某某的汽车离开,肖某某、“李某某”驾驶另一辆轿车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走。一两个小时后,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与“杨某某”,以及带着被害人尹某某的肖某某、“李某某”在什邡市蓥峰南路元一食品厂汇合,肖某某驾驶汽车,五人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什邡市回澜镇慧剑寺一河边。下车后,被告人易朝辉用砍刀刀背殴打被害人尹某某的背部,被告人曾某某用脚踢被害人尹某某,肖某某用打火机烧被害人尹某某的头发、让其吃烟头,五人两次强迫被害人尹某某到河里洗澡。后肖某某安排被告人易朝辉看管被害人尹某某,被告人易朝辉便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其位于什邡市方亭兴盛街171号1栋2单元601室的家中。次日早上,被害人尹某某用被告人易朝辉的手机给其妻子蔡某某发短信,蔡某某遂拨打报警电话。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易朝辉在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易朝辉未如实供述其罪行。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朝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予以刑罚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易朝辉辩解“自己在西顺城街儿童乐园门口未上车”,对其余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音)等人为索取债务,在什邡市西顺城街儿童乐园门口将被害人尹某某强行带上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什邡市“西城拐”处,被告人易朝辉下车。在车上,“杨某某”打被害人尹某某几耳光,之后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什邡市青雀路东段一空地,“李某某”给肖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肖某某驾驶汽车赶到后对被害人尹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等人离开,肖某某、“李某某”驾车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走。当日22时左右,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与“杨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在什邡市蓥峰南路元一食品厂附近汇合,由肖某某驾车,一起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什邡市回澜镇慧剑寺一河边。下车后,被告人易朝辉用砍刀刀背殴打被害人尹某某的背部,被告人曾某某用脚踢被害人尹某某,肖某某用打火机烧被害人尹某某的头发、让其吃烟头,五人两次强迫被害人尹某某到河里洗澡。后肖某某安排被告人易朝辉看管被害人尹某某,被告人易朝辉便将被害人尹某某带至其位于什邡市方亭兴盛街171号1栋2单元601室的家中。次日早上,被害人尹某某用被告人易朝辉的手机给其妻子蔡某某发短信,蔡某某遂拨打报警电话。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易朝辉在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易朝辉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后因其尿检呈阳性,被什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6日被告人易朝辉在什邡市方亭银杏下街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被什邡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易朝辉,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8日,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什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被告人的历次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朝辉辩解“自己在西顺城街儿童乐园门口未上车”,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易朝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朝辉当庭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朝辉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砍刀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易朝辉系共同犯罪,均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朝辉、曾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决定对被告人曾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朝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二、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激光审 判 员 杨 忠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