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秉俊与刘霞、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秉俊,刘霞,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23-1号原告:王秉俊,男,汉族。被告:刘霞,女,汉族。被告:许波,男,汉族。原告王秉俊诉被告刘霞、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秉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霞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王秉俊以其名下的房产(沈房权证市高新字第**号,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XX号,建筑面积158.53平方米)为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秉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秉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XX号,建筑面积158.53平方米的房产(沈房权证市高新字第**号),查封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二、冻结被告刘霞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雪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姗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