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景瑞服饰商行与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景瑞服饰商行,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景瑞服饰商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对湖街道上三路6号兰庭新天地9#、10#楼连接体地下1层158店。经营者曲梅,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城东百货大楼1-4层。法定代表人李振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景瑞服饰商行诉被告福建省永春龙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景瑞服饰商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景瑞服饰商行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景瑞服饰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景瑞服饰商行负担。审 判 长  吕建设代理审判员  郭丽清人民陪审员  林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