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钟志军、谭祖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志军,谭祖成,梁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8851号申请执行人:钟志军,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卢苇丛,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开达,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执行人:谭祖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梁丽芳,女,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钟志军与被执行人谭祖成、梁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780元、保全费1140元及执行费2149元,合计15206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祖成、梁丽芳的银行存款1520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五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嘉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