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洪荣墩与被告林时级、张来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荣墩,林时级,张来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洪荣墩,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文卫、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时级,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来家,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荣墩与被告林时级、张来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荣墩撤回对被告林时级、张来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荣墩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